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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开云体育莱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萝卜进行了抽样并检验。2025年7月4日,本局收到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在桂林市临桂区某蔬菜批发商行购进了白萝卜。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白萝卜都已销售完,共获得销售额57.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5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