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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泰香软米(生产日期:2025-05-19)、香蕉(购进日期:2025-06-23)、葱(购进日期:2025-06-23)等食品原料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28日,本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50013(食品名称:泰香软米)、№:JDSN20250016(食品名称:香蕉)、№:JDSN20250018(食品名称:葱)的检验报告3份,检验报告编号№:JDSN20250013(食品名称:泰香软米),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DSN20250016(食品名称:香蕉),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DSN20250018(食品名称:葱),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将上述3份《检验报告》(№:JDSN20250013、№:JDSN20250016、№:JDSN20250018)及3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430527569337899、XBJ25430527569337915、XBJ25430527569337908)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上述3份检验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8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开云体育莱德某粮油批发店以108元/袋的价格采购泰香软米10袋,规格:25kg/袋,付货款1080元,该批次泰香软米抽检3.1kg,剩余的246.9kg泰香软米全部用于做米饭使用了。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从开云体育莱德某配送有限公司以7.6元/kg的价格采购香蕉60kg,付货款456元,该批次香蕉抽检4.1kg,剩余的55.9kg香蕉全部用于师生食用了。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从开云体育莱德某配送有限公司以7元/kg的价格购进葱1.7kg,付货款11.9元,该批次葱抽检1.7kg,全部被用于抽检了。上述3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47.9元。因当事人食堂以保本为原则,不追求盈利,故无违法所得。截至本调查终结之日,本局未收到当事人在采购上述3批次涉案产品后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及相关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