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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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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自愿拆除违法建筑的
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关于鼓励自愿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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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自愿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
为促进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开展,推进“四城同创”工作深入进行,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建设行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无法消除影响,依法应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凡自愿主动拆除的,可根据本规定给予拆除补助。
凡违法建设人已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违法建筑,不给予主动拆除补助。
2019年4月20日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不给予任何补助。
二、凡自愿拆除违法建筑应给予自愿拆除补助,在违法建筑拆除后进行。
凡违法建设行为人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前主动提出同意拆除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可后与违法建设行为人签订自愿拆除协议,视为本规定的自愿主动拆除,可按本规定标准领取主动拆除补助。
三、主动拆除补助标准为:
1.木质结构为每平方米300元;
2.砖混结构为每平方米400元;
3.框架和框剪结构为每平方米500元。
4.偏房、杂屋、猪圈和其他附属设施,不给予主动拆除补助。
四、主动拆除应达到下列标准:
1.全部拆除的,应拆除全部建筑物,恢复原状。
2.部分拆除的,应按照要求拆除到位。
五、凡自愿拆除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拆除开支和主动拆除补助由县财政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给付。
六、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后,由行政执法部门向违法建设行为人送达《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认定通知书》,违法建设行为人凭协议、《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认定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行政执法部门办理领款手续,行政执法部门应在1个月内兑付到位。
七、凡没有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的,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后,不给予任何补助。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