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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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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云体育莱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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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云体育莱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县城区内需进入城市道路运输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必须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第二条 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县渣土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县公安、交警、住建、运管、治超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和年度审查,核发《渣土运输企业资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依法制定渣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负责对违反渣土运输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县渣土管理所负责渣土运输处置的审批和管理,并按标准收取渣土处置管理服务费;负责《渣土处置许可证》和《准运证》的统一印制核发。
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强行承揽渣土运输业务及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县交警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渣土运输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县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城区内工地按要求设置围墙,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督促完成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硬化、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平台等相关配套设施等工作。
县渣土管理所负责渣土污染城市道路的及时冲洗和清扫工作。
县运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办理和对无证运输的企业和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县治超办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超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渣土运输实行企业和车辆市场准入制度。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资质认定的企业和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一)城市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要求
1.凡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公司具有10台以上企业组建年度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车辆产权属该企业所有;并配备有相应数量的清洗设备和渣土运输、处置需要的其他设备。
(4)公司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5)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能满足需要的停车场所。
(6)公司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监、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渣土运输资格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湘EZ”专段车辆牌照。
(2)具备完整、合格的全密闭运输机械配置,装载有卫星定位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
(3)车辆型号为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车辆产权属该企业所有。
(4)依法购买相关保险, 第三责任险不得低于100万元。
(5)有合格的车辆驾驶员,驾驶员近2年内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6)各企业统一车身颜色,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编号和监督电话。
(7)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因临近报废、破损严重或被盗、转籍的车辆,运输公司要求报废、变更的,必须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渣土运输企业的申办程序
1.经营业主申办渣土运输企业,须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业申请报告(含可行性论证)、企业章程、资信证明、经营及办公场地等文件。
2.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渣土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办公场地、车辆进行现场勘查,核准并颁发《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
3.通过资质认定的渣土企业必须向县渣土管理所缴纳规定数量的运输质量保证金,并签订《文明运输责任书》。
4.《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一车一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5.运输企业终止渣土运输业务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注销《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凡变更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情况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渣土密闭运输实行核准制度。凡在城区范围内运输、倾倒渣土,须到县渣土管理所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和《准运证》。
(一)需运输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具备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承运合同。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企业不得使用未办理《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的车辆参与渣土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渣土承运合同、渣土消纳合同等资料到县渣土管理所申办《渣土处置许可证》。
(三)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渣土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由建设方负责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渣土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四)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需到渣土管理所申办《准运证》,一车一证;运输渣土时,运输车辆必须将《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和《准运证》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渣土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在渣土运输过程中有违反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渣土运输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并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资质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年对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资质进行审验,换发新证。
对未达到年审标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视情况予以缓审或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一)县渣土管理所对通过资质认定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1.公司专业运输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编号、喷上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每缺一项扣2分;
2.车辆未冲洗干净,或者轮胎夹泥、车辆带泥、车箱未采取全密闭防撒漏措施的,每台次记2分;
3.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每台次记5分;
4.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的,每台次记2分;
5.未按规定的时间运输渣土的,每台次记2分;
6.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和《渣土准运证》,每台次记2分;
7.未按规定安排保洁人员进行保洁的或保洁力度未达到保洁要求的标准,每次记2分;
8.使用未办理《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的车辆参与渣土运输的,每台次记5分;
9.渣土运输过程中大面积撒漏,造成严重污染的,除依法处罚外每次记10分;
10.擅自运输未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的项目工地的,除依法处罚外每起记10分;
11.涂改、伪造、变造、出借、出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除依法处罚外,每起记10分;
12.未悬挂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或渣土管理所查处的,每台次记2分。
(二)记分的运用
1.根据记分扣除相应数额的运输质量保证金(每记一分扣除1000元),记分每年更新一次,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
2.渣土运输公司一年内记分满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3.渣土运输公司一年内记分满50分的,视为自动退出渣土运输企业行列,不得再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